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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云app|收藏 一般纳税人浅易计税(5% 、3%、 3%减按2%征收率)总结!

  • 作者:开云体云app
  • 发布时间:2023-09-29 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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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一、根据5%征收率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一、根据5%征收率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条约。

(财税〔2016〕47号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宁静掩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 )二、根据3%征收率 1.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罗住民小我私家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元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6. 销售自产的修建用和生产修建质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7.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一连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8.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通告2014年第36号 )10. 药品谋划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总局通告〔2012〕20号)11. 兽用药品谋划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通告2016年第8号)12.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物。(总局通告2014年第32号)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牢固资产,适用浅易措施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根据浅易措施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通告2015年第90号)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罗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都会轻轨、出租车、远程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5.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物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6. 影戏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谋划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1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谋划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18.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条约。(财税〔2016〕36号附件2)19. 公路谋划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20. 中国农业生长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39号)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相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提倡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域的农村互助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革新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种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46号)2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24.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140号)25. 非企业性单元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26. 非企业性单元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27. 提供物业治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浅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盘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通告2016年第54号)28. 资管产物治理人运营资管产物历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浅易计税方法,根据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29.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修建工程老项目提供的修建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30. 纳税人销售运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修建、安装服务,应划分核算货物和修建服务的销售额,划分适用差别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总局通告2017年11号)31. 修建工程总承包单元为衡宇修建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元自行采购全部或部门钢材、混凝土、砌体质料、预制构件的,适用浅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32. 销售自产、外购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划分核算机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浅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通告2018年第42号)三、根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牢固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当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牢固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划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牢固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纳税人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牢固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牢固资产(总局通告2012年1号 ,总局通告2014年第36号)6.发生根据浅易措施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根据划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牢固资产。(总局通告2012年1号 ,总局通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牢固资产,根据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点击关注 坚持打卡学习!更多财税实务问题,请加 1829319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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